台中地方法院今日針對一起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詐欺案件作出宣判。法務部調查局前調查官劉姓男子,因涉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負責領取並轉寄被害人的金融帳戶提款卡,遭法院認定犯下53罪。合議庭審酌其身為執法人員卻帶頭違法,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形象,最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劉姓男子在擔任調查官期間,明知國內詐騙犯罪猖獗,竟為了賺取不法報酬,於113年7月間透過網路求職加入詐欺集團。他受命前往便利商店及台中捷運站置物櫃領取裝有提款卡的包裹,再利用「空軍一號」客運轉寄至台南交給其他成員。該集團隨後利用這些帳戶對53名被害人施以假投資、假借貸等詐術,導致被害人匯款後隨即遭提領一空。儘管劉男在審理時辯稱自己只是兼職代送急件,僅構成「幫助犯」,但合議庭認為其領取高達4,900元的不合理報酬,且取件方式極其迂迴,顯然悖於常情。
合議庭在理由中特別強調,劉男具備高度的專業偵查意識,任職調查官期間甚至曾因破獲利用同類物流手段轉寄毒品的案件而獲獎。作為一名受過嚴格刑事調查訓練的專業人士,劉男對犯罪集團利用物流製造「斷點」的反偵查手段應瞭然於胸,主觀上顯然具備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的間接故意。法院認定其行為屬於詐欺犯罪鏈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單純的幫助犯。
在量刑考量上,法官嚴厲指出,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謀生,竟為私利淪為詐團幫兇。尤其他身為職司國家刑事調查的公職人員,知法用法卻帶頭違法,不僅動搖國家法治根基,主觀惡性更較一般人民為重,應予嚴厲非難。考量其在偵審期間否認正犯犯行,但事後已與19名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兼衡其家庭背景與犯罪手段相似性,最終定出3年6月的執行刑。至於其獲取的4,900元報酬,因其賠償被害人的金額已超過此數,法院為免過苛,裁定不予宣告沒收。